CGA的对象没有明确的界定范围,一般认为具备以下任意情形者均需进行CGA:
(1)65岁以上,具有多种慢病(共病)和多重用药者或合并有精神行为异常者。
(2)已出现生活或活动功能不全(尤其是最近恶化)者。
(1)65岁以上,具有多种慢病(共病)和多重用药者或合并有精神行为异常者。
(3)经过急性期医院住院治疗有一定程度功能下降的患者,或经常住院者。
(4)经过运动、神经、呼吸、心脏或智能康复的患者。
(5)具有跌倒、痴呆、尿失禁、晕厥、谵妄、抑郁症、慢性疼痛、睡眠障碍和帕金森综合征等常见老年综合征的患者。
(6)存在压疮、便秘、营养不良、运动功能障碍或肢体残疾等常见老年照护问题的患者。
(7)存在社会支持问题,如独居、缺乏社会支持、疏于照护者。
(8)存在居住环境、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不良者。
(9)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CGA者。
(1)基本健康或经治疗已完全康复的比较年轻的老年人。
(2)处于急危重症中的老年人。
(3)严重痴呆或功能完全丧失的老年人。
(4)处于疾病终末期或完全卧床的老年人。